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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山区教育局初中2008年收费标准公示表
索引号: 3101131014302002-2008-002     发布时间: 2008年9月1日     点击: 346 次   责任编辑: 3101131014

 

宝山区教育局初中2008年收费标准公示表

200891

       

计量单位

收费标准
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
一、外省借读生

 

 

 

借读费

每生每学期

800

沪教委财(20085

二、课外教育活动费

每生每学期

100

沪教委财(20085

三、学生住宿费

 

 

 

1、一类标准

每生每学期

360

沪教委财(20085号(另装空调加收200元,卫生间供应热水洗澡加收40元。具体按区物价局核定的类别、标准收费)

2、二类标准

每生每学期

270

3、三类标准

每生每学期

180

四、民办学校收费

 

 

 

 1、民办校收费

每生每学期

按成本核定

沪价费(2005029

 

 

 

 

说明:1、对在公办初中读书的全部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书簿费。对在公办初中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,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收借读费:(1)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。 (2)持人才引进类《上海市居住证》人员的子女。(3)符合三个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。 (4)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。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借读生仍收取借读费。民办初中免收书簿费。

2、取消中学生报名费、升学考试费及毕业证工本费和蒸饭费、搭伙费。

3、为实施素质教育,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、教学活动费和卫生保健费按每生每学期80元控制使用,列支学校公用经费,不得向学生收取。

4、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上机费、网络费、净水费、纸张(考卷)费等,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。

5、向学生收取课外教育活动费,需由学生自愿参加,学校向区教育局行政部门统一备案,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。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,并按“多退少不补”原则执行,其使用范围包括学生春秋游活动费,订报刊费等。

6、校服、学生住院互助基金等,由学校制定计划,家长自愿,教育局备案。

7、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帮困助学政策,帮困助学政策按宝府办(200561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
8、全部免除残疾学生的学杂费、书簿费、伙食费、活动费、保险费、卫生保健费等。

9、宝山区教育局监督电话:56841182  56842089  56840210  56842677  56129580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宝山区教育局200891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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