宝山区教育局初中2008年收费标准公示表
2008年9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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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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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量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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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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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 费 依 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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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外省借读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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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读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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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生每学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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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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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教委财(2008)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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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课外教育活动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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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生每学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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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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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教委财(2008)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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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学生住宿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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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一类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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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生每学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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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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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教委财(2008)5号(另装空调加收200元,卫生间供应热水洗澡加收40元。具体按区物价局核定的类别、标准收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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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二类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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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生每学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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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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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三类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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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生每学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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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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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民办学校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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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民办校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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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生每学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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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成本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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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价费(2005)02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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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、对在公办初中读书的全部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书簿费。对在公办初中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,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收借读费:(1)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。 (2)持人才引进类《上海市居住证》人员的子女。(3)符合三个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。 (4)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。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借读生仍收取借读费。民办初中免收书簿费。
2、取消中学生报名费、升学考试费及毕业证工本费和蒸饭费、搭伙费。
3、为实施素质教育,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、教学活动费和卫生保健费按每生每学期80元控制使用,列支学校公用经费,不得向学生收取。
4、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上机费、网络费、净水费、纸张(考卷)费等,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。
5、向学生收取课外教育活动费,需由学生自愿参加,学校向区教育局行政部门统一备案,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。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,并按“多退少不补”原则执行,其使用范围包括学生春秋游活动费,订报刊费等。
6、校服、学生住院互助基金等,由学校制定计划,家长自愿,教育局备案。
7、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帮困助学政策,帮困助学政策按宝府办(2005)61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8、全部免除残疾学生的学杂费、书簿费、伙食费、活动费、保险费、卫生保健费等。
9、宝山区教育局监督电话:56841182 56842089 56840210 56842677 56129580
宝山区教育局2008年9月1日